2020年9月1日 星期二
2020年8月17日 星期一
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實施計畫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實施計畫
99.03.17學年會議討論,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108.04.22經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1.13經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7.01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30日新北教特字第1090554355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使用時間:行動載具可以使用的時段分為:
(一)上午8點以前。
(二)放學以後。
(三)特殊情況:校外教學期間,經導師同意後方可免申請准予使用。
四、管理方式:
(一)禁止使用時段一律關機(上午08:00-放學時間)。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26709228轉120-122)或撥0(總機),當接到家長來電時,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
(三)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五、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他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六、其他:
(一)行動載具僅提供聯繫使用,如有其他需求需經導師同意。
(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三)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四)如申請人更換載具型號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規,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五)申請時間: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期中新增個案另案處理。
七、本管理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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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請填寫申請人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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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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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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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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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具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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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具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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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請填寫申請原因:(務必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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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請詳閱本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實施計畫後勾選已閱讀並簽名: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30日新北教特字第1090554355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使用時間:行動載具可以使用的時段分為:(一)上午8點以前。(二)放學以後。(三)特殊情況:校外教學期間,經導師同意後方可免申請准予使用。 四、管理方式: (一)禁止使用時段一律關機(上午08:00-放學時間)。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26709228轉120-122)或轉0(總機),當接到家長來電時,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 (三)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五、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他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 (三)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六、其他: (一)行動載具僅提供聯繫使用,如有其他需求需經導師同意。 (二)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三)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四)如申請人更換載具型號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規,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五)申請時間: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期中新增個案另案處理。 七、本管理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人已詳閱上述實施計畫,並會要求孩子確實遵守。(請打勾) 家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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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核章與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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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生教組長 |
學務主任 |
是否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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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防制校園霸凌專頁
二、建國國小防制霸凌投訴信箱:jges.studentaffair@gmail.com
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簡圖:(107.9.28新北教安字第1071849035號函)
(一)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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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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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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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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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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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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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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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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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性質 |
行為
態樣 |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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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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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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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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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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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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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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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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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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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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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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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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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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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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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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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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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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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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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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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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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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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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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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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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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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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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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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